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外籍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聘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4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专发〔2011〕118号)《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教是我校因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而聘用的持有外国护照的外籍专业人员,不包括邀请到校开展单场讲座的专家。
第三条 外教在校工作取得薪酬或补贴,须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第四条 外教分为长期外教和短期外教两类。在校工作超过90天,从事语言类或专业类教学工作的为长期外教;在校工作不超过90天(含90天),从事学术交流和培训项目的为短期外教。
第五条 外教的聘用及管理应遵循“严格规范、保障权益、按需聘任、促进交流、服务教学”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六条 外教聘用基本条件。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怀有友好感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制度和文化,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政策。中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外教有坚持本民族信仰的自由,但不得从事宗教传播等与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未经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可成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各种组织。
(四)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
(五)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学校同意,不可兼任与学校无关的其他劳务和工作。
第七条 外教基本能力要求。
(一)聘请对象为从事语言类教学的长期外教
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所教授语言为母语,持有语言教学的相关资质证书,并具有一定的双语教学经验及科研能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二)聘请对象为从事专业课教学的长期外教
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同时应具有三至五年以上的教学和科研经历。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掌握某一方面或某一项较先进的技术知识或研究本领,具有解决科研、技术难题的实际能力。
(三)聘请对象为从事学术交流和培训项目的短期外教
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专业基础水平较高,了解本专业前沿动态,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丰富经验。
第三章 聘用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外教的聘用工作要加强计划性,按照“按需聘任、
协同把关、权责明晰”的原则进行招聘,严格人选审核,按学校相关聘用程序完成审批。对聘用的外教一律实行定任务、定工作量、定期限、定待遇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聘用效益。
(一)每年10月,各需求部门(单位)提交下一年度《河北工程技术学院聘用外籍教师计划申报表》(附件一),并依照计划开展全年外教聘用工作。
(二)短期进行学术交流或者提供培训的外教,教学活动不纳入我校课程体系,由需求部门(单位)提交《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外籍教师来华申请表》(附件二)及《河北工程技术学院聘请外籍教师来华应提交材料及说明》(附件三)要求的各项材料,经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审核后由国际交流处汇总并进一步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进聘用工作。
(三)教学活动纳入我校课程体系的长期外教,由需求部门(单位)提交《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外籍教师来华申请表》(附件二)及《河北工程技术学院聘请外籍教师来华应提交材料及说明》(附件三)要求的各项材料,经其部门(单位)负责人、报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及人事处审批,由国际交流处汇总并进一步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进聘用工作。
第九条 合同签订。外教人选经聘用部门(单位)论证确定并达成合作意向后,由国际交流处向其发放邀请函。外教抵校后,人事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外教实际工作情况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
(一)对于长期外教,应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1.合同应明确规定外教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不得传教,不得在教学、科研或日常交流中传播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言论、历史虚无主义、民族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
2.合同应明确聘用双方的责、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拟聘岗位职责及基本条件、聘任起止日期、考核目标及措施等内容。
3.合同应明确外教薪酬待遇(含保险)、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一般执行合同工资制;
4.聘用期限。长期外教首次聘请,聘用时长不超过一年,可以续聘,每次续聘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对于短期外教,应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1.协议应明确规定外教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不得传教,不得在教学、科研或日常交流中传播西方意识形态渗透言论、历史虚无主义、民族虚无主义等错误观点。
2.协议应明确聘用双方的责、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及基本条件、工作起止日期等内容。
3.协议应明确外教报酬,一般执行项目报酬制;
4.聘用期限。短期外教每次聘请时长不超过90天。
第十条 外教从入境之日起30天内,须办理完成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签订、体检、专家证、居留许可和工作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所有外教上岗前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及学术交流等工作。培训由人事处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同实施,内容包括意识形态、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业务规范及文化适配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 管理分工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处为我校聘用外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招聘计划,办理外教来我校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外教在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聘用申请并审核有关申请材料;
(二)办理外教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申请、延期、注销等手续,协助外教申请来华签证;
(三)发放邀请函;
(四)协助解决外教生活服务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是外教的业务管理部门,对于在我校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长期外教,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本办法及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定,对外教所承担课程教学任务、教材及教学大纲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外教聘用合同及工作协议拟定及管理工作。牵头并会同党委组织部(统战部)、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国际交流处等相关部门开展拟聘任外教背景调查。牵头开展外教岗前培训,并负责指导聘用部门(单位)对外教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管理学校外教聘用经费及预算,按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及工作考核情况,负责薪酬发放与扣税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后勤处负责安排长期外教住宿并保障住宿条件。为外教公寓配备基本家居用品,如家具、电器等,保证外教入住前室内居住条件完善、整洁,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各聘用部门(单位)负责安排和管理外教日常工作,确保外教依照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聘用计划,推荐拟聘用外教人选,提出聘用申请,并提供外教的相关材料;
(二)负责安排和管理外教在我校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并遴选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中国教师作为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外教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并负责与各部门(单位)协调与外教相关的日常事务;
(三)引导外教了解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负责对外教的对华态度、立场进行审查。如果外教使用自行选择的教材、讲义,聘用部门(单位)须对其使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讲义概要等进行严格审查,做好外教讲课资料存档工作;
(五)关心关注外教工作及思想状况,掌握其教学、科研等工作情况,保障工作效果和质量,鼓励其参加业务学习、联谊活动等;
(六)负责对外教聘用效益进行评估总结,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外教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各项条款,自觉服从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及其他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各聘用部门(单位)要严格进行教学管理,将外教纳入本部门(单位)教师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学内容审核和教学工作考核。根据外教所授课程门类的性质特点及难易程度合理安排外教的教学时间。
第二十条 外教调课、停课,应由本人或合作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各聘用部门(单位)应将有关学生、教学督导、合作教师反映的外教授课情况及时抄送人事处、国际交流处,以作为外教教学事故认定、续聘或解聘、工作签证延期或终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聘用外教类别及具体工作内容确定外教应得的工资报酬。原则上,学校对于长期外教实行合同工资制,对于短期外教实行项目报酬制。外教薪酬待遇与工作任务挂钩,以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约定为准。对于高端外籍专家薪酬实施“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工资及各类现金补贴以人民币形式在境内支付。长期外教工资自聘用合同的起始日起至截止日止,按月支付。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短期外教工资发放时间按照具体工作安排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在外教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外教依据本合同或协议所取得的全部薪酬均为税前薪酬。
第二十五条 外教违反规章制度损坏我校财产,或者因违反规章制度需承担经济责任,或者违反本管理办法应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学校有权从外教薪酬中予以扣除。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管理。
(一)居住在学校提供的公寓的外教应服从学校安排,不可私自调换房间或将宿舍借给他人居住,不可挪作他用,外教应爱护公寓内设施、电器、家具和其他物品,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注意用电用火用气安全,注意节水节能。外教反映公寓设施设备维修事宜,合作教师应及时回复,并联系后勤处及时处理。外教离校时,后勤处需进行资产清点。
(二)学生不可到外教住处拜访。如有亲友来访,确需在公寓过夜的,外教应提前2日告知所在部门(单位)并得到同意,所在部门(单位)应向国际交流处、安全工作处备案。
(三)外教应遵纪守法,不得在宿舍从事赌博、色情、聚众酗酒等活动;与邻居友好相处,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可在宿舍内进行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等。
第二十七条 外教离开本市须提前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备;部门(单位)将报备情况汇总后报送国际交流处。
第二十八条 外教在校内张贴告示、通知、广告、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等,应当征得宣传部和国际交流处同意,张贴物应张贴在指定地点。出版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外教的突发事件由所在部门(单位)会同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安全工作处等部门(单位)共同处理。各部门(单位)遇涉外教的矛盾、纠纷及跨文化冲突应及时与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安全工作处联系。由合作教师先行介入沟通,了解冲突起因及双方诉求;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国际交流处牵头,联合聘用部门(单位)组织双方沟通调解,结合中国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跨文化交流常识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沟通调解过程及结果需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章 工作量及请假、休假
第三十条 聘用部门(单位)须依据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约定,安排工作量。
第三十一条 外教在受聘用期间原则上享受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
第三十二条 对于外教请假按照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规定,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未规定的,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解聘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教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解除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根据情节轻重情况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进行意识形态渗透或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在聘任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三)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有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五)在校内外传播宗教或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
(六)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情节严重的;
(七)连续请假30天及以上且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八)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有未经批准从事兼职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约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外教解聘。由聘用部门(单位)提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函报人事处,函内应阐明具体解聘原因,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外教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由国际交流处及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注销其来华工作许可,并报告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或缩短其工作类居留许可证件,避免出现非法滞留、非法就业等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外教管理可比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河北工程技术学院聘用外籍教师计划申报表
2.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外籍教师来华申请表
3.河北工程技术学院聘请外籍教师来华应提交材料及说明
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