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河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实行)》(冀教师〔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包括以学校名义或者接受学校委托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五条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落实、 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与监督,组织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八条 各部门设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师德建设工作。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负有对本部门教师师德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第九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师生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有权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党委书记信箱、校长信箱直至董事长信箱举报。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单
第十一条 教师应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敷衍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兼职兼薪的。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虐待、猥亵、性骚扰学生或同事的。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干部选任、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收受他人贿赂、接受他人宴请、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的专利、校徽、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或学习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的。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受理: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并移交对口职能部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属于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方面的,由党委办公室调查处理;属于科学研究方面的,由科研处调查处理;属于教学方面的,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调查处理;属于侵害学生利益方面的,分别由学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调查处理;属于其他方面的由人事处调查处理。
凡涉及中共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的,由学校党委调查处理。
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第十五条 调查:对口职能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复核:师德建设委员会对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复核,研究通过后上报学校。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况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处理: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对拟给与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 执行: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在内网公示,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自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再次组织复查。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教育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条 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材料存入教师人事档案。在受处理期间再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节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禁任何人员诬告、构陷本校教师,若在以上处理流程中发现教师受到诬告、构陷等,学校拥有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的权利。对于刻意诬告、构陷教师的学生,学校将依据学生手册有关规定严格予以惩戒。同时,学校将采取有效措施为被诬告、构陷的教师恢复名誉,维护其相关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对于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未产生不良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
(二)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产生不良后果或引发负面舆情的),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为24个月。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
(三)情节较重或影响恶劣的(产生了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或引发了影响较大的负面舆情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为24个月。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受到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情节较重的,除按以上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销、开除等处分。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与处分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第二十四条 师德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部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各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传宣、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各部门如出现上述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前学校有关规定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未作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
附件:1.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问题登记表.doc
2.河北工程技术学院教师师德失范问题审批表.doc